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群裸行为的“艺术”价值
【作者:艺术中国】 【来源:艺术中国】  【字号:   办展须知 【发表评论

一个月前,在网上看到一篇《有关行为艺术作品的全国问卷调查》。除了一些中性的评价,大多数答卷者们都给予了肯定,甚至激情赞美。诸如:“回归伊甸园的梦想”,“尝试着开放的心理状态,这就是意义。艺术就是这种健康的开放心理的记录”,“这是中国当代艺术教育进步的体现”,“是一个有意义的青春生命行为”,“此作可谓身体的诗章,其蕴如白玉,其发如春日,横空出世,独立不移,无愧于天地之造化与艺术光辉”,等等。  我个人觉得,这样的群裸行为,在非公共空间私下组织,作为一次青春游戏,未尝不可。如果参加者自得其乐,过了一把表演瘾,也挺好。但吹捧拔高这次群裸行为,赋予其诸多堂皇崇高的“艺术”价值,似乎有些站不住脚。  因为首先,这次群裸行为没有什么原创性。有位叫突尼克(Spencer Tunick)的美国人,从1992年起,早就组织过群裸行为,而且裸体人群少则几十人,多则达数百、数千人,多是在公共场合。这里附上三张照片,展示这位仁兄在城市广场、野外、百货商场组织的群裸场面。突尼克曾在纽约街头、地铁站、甚至时代广场实施群裸行为。当然,这样的群裸妨碍公共秩序,老兄5次被警察逮捕。但老兄后来状告纽约市政府,居然告赢了。显然,《@41》的群裸,是突尼克群裸在中国的苍白模仿,小巫见大巫。  其次,这样的群裸行为是否可以被称之为“艺术”,本来就没有定论。,美国警察并不买突尼克“艺术”的账,便是一证。至于突尼克官司获胜,并非以艺术的名义,而是以不违宪的名义:他的群裸行为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。这种群裸,充其量可以说是被赋予社会意义的一个社会活动或事件,与“艺术”无甚干系。  另外,如果41位参与者自我感觉是在“艺术”,那是大大的错觉。他们最多不过是为这次群裸的策划人或“策展人”当了一回演员,跑了一次龙套而已。就象任何电影都归于导演名下,这次群裸的全部“艺术”意义,是这位或几位策展人“艺术”了一把,将来可以跟在突尼克后面在“国际”上挣得一些“艺术”名义,仅此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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